电子烟认证–电子烟认证周期–立讯检测机构

最近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行政主管部门最近批准了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目前可以申请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主体只是过渡期之前的现有主体。也就是说,在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之前,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忠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生产企业,从5月5日开始,各生产企业可以报告生产许可证申请。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分为三类:电子烟产品(工厂和品牌)、雾物(烟油)和电子烟用尼古丁(尼古丁)。

工厂和品牌申请了电子烟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烟油类企业申请了雾物流生产许可证,尼古丁类企业申请了电子烟用尼古丁生产许可证。


在这三种类型的生产许可业务范围内,可以同时选择内部销售和出口,在产品类型方面也可以同时选择(例如烟煤、香烟、组合)。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电子烟用尼古丁等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证范围分为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流)、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尼古丁类)三类。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


1.烟草生产(国内销售/出口);烟雾弹替代加工;拥有香烟品牌(国内销售/出口)。


电子烟生产(国内销售/出口);电子烟烟雾替代加工;拥有电子烟品牌(国内销售/出口)。


3.生产烟煤和香烟组合销售的产品(内部销售/出口);烟煤和香烟组合销售的产品代替了加工。持有烟煤和香烟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国内销售/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质)。


雾生产(国内销售/出口)。


(3)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尼古丁类)。


电子香烟是用尼古丁生产的(国内销售/出口)。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加热烟草烟草烟草生产、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获得生产企业许可。许可范围具体如下:加热香烟烟草生产(内部销售非零售*/出口);加热香烟烟雾工具代替加工;拥有加热香烟香烟品牌(国内销售非零售*/出口)。“国内销售非零售*”仅指中国国内生产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能在零售市场销售。咨询热线1816579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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