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如果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技术,专利申请的步骤

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发明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专利制度与商品经典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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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利制度的一些形成因素可以追溯到封建中后期。

早在13世纪和14世纪,一些西方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就授予某些商人或手工业者在一定时期内免税和经营某些新产品或生产某些新产品的权利。

该权利的内容包括生产或销售新产品的专有权。

例如,年,亨利三世国王授予波尔多公民15年的彩布专卖权;爱德华三世于年授予弗莱明的约翰和米德;kemp拥有布的编织和染色权;为了吸引外国工匠来英国定居,促进新产业的发展,英国王室经常向拥有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工匠授予商业特权。例如,年,两名外国钟表制造商获得许可在英国经营。专利制度萌芽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专有权只是封建君主授予发明人的特权。这种权利可以称为具有雏形性质的初始专利权。这只是封建君主的恩赐,还没有形成保护技术发明的法律制度。世界上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它于3月19日颁布了世界上部专利法。著名科学家伽利略因其在该国发明的提水灌溉机获得了20年的专利。然而,威尼斯这部专利法的内容相当简单和粗糙,带有封建特权的色彩。与现代专利法相比,它只能被视为处于萌芽阶段的专利法的雏形。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逐渐形成和发展了具有现代特征的专利制度。以现代大规模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特点是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为了在商品经济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战胜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利润,资本家迫切需要研究和采用新技术,不断更新产品,占领市场。同时,资本家要求以法律形式将其技术发明确定为私有财产并加以保护,以垄断其技术发明,并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其主导地位。在上述背景下,以确定技术发明垄断为核心内容的现代资产阶级专利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在上述客观形势的要求下,英国于年颁布了《垄断法》,被称为“现代专利法的开端”。它的基本原则和一些规定被许多国家在制定专利法时所遵循。因此,人们普遍认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历史始于英国颁布这部“垄断法”。年,继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荷兰、西班牙、印度、德国、187和日本之后,相继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英国经过200多年实施专利制度的实践,对《垄断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并于年正式颁布了《专利法》。到19世纪末,45岁各国实施了专利制度。到目前为止,经过200多年的发展,专利制度的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专利权已经从封建君主授予的特权变成了任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发明人都可以依法获得的专有无形财产权。这里应该指出,在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实施专利制度的利弊从来没有达成共识,赞成和反对的意见一直在争论。因此,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道路极不平衡,并在不断的争论中发展。例如,在19世纪中期,有一场大辩论。最激烈的国家是荷兰,它导致废除了在年生效了40多年的专利法。又过了40年,他们在年将其对外贸易与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瑞士进行了比较,发现荷兰是一个制成品出口逐年下降的落后国家。最后,有人意识到这是荷兰废除专利制度的结果。到年,他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专利制度进行了重构,并在专利制度的发展上进行了一些创新,如起源于荷兰的“早披露、晚审查”制度。此外,瑞士经过六次以上的公民投票,通过并颁布了《专利法》。这种事情在20世纪并不罕见。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第九次成立专利制度利弊委员会;泰国专利法草案在文中提到,议会审议了28年,直到年才通过。虽然对专利制度的利弊一直存在争议,但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正在增加。由此可见,专利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拥有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迅速增加。到年,拥有专利制度的国家从45个增加到95个,到年增加了一倍多,达到120个,到年,拥有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激增到158个。例如佛得角、科摩罗、吉布提、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巴布亚新几内亚、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等。可以说,到20世纪80年代,专利制度已成为各国广泛实施的发明保护法律制度,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此时,专利制度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促进国家间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因此,关于实施专利制度利弊的争论逐渐减弱。值得一提的是,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制定了自己的独立专利法。发展中国家拥有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也在迅速增长,从年的23个增加到年的85个,再到年的107个。随着各国经济的大发展,国际贸易急剧增加,特别是国际技术市场得到了很大发展。工业化国家的所有技术持有人都要求将其专利权扩展到其他国家,以便他们出口的新产品和技术能够受到国际市场中专利权的保护移植国。因此,为了满足国家间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显著。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不仅在各国内部进行交换,而且在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上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每个国家的专利法都是国内法,因此一个国家授予儿童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因此,为了获得其他几个国家对一项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有必要同时在这些国家申请专利;另一方面,各国实施的专利法在一些原则和程序上有所不同。因此,一项技术发明在几个国家同时申请专利显然是相当困难和复杂的,这影响了国际经济和技术贸易的发展。为了使一项新技术能够在几个国家轻松获得专利保护,并更有效地保护国外发明人的权利,需要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因此,年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是个保护工业产权的间国际公约。迄今为止,该公约一直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国际公约。在该公约的基础上,到20世纪70年代,签署了许多国际和区域专利保护条约或协定,并成立了近10个国际和区域间专利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和欧洲专利组织本文摘自《中国专利法的酝酿与诞生》,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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