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新企业申请认定通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函[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国科发函[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加强增量培育和引导,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我们于年组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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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青岛除外)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高层次企业认定。
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完成后提交认定申请。
第二章。日程
今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分三批受理了城市(国家高新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批验收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第二批验收截止日期为8月10日,第三批验收截止日期为9月20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各城市、国家高新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审和推荐。向当地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以当地通知为准。
三、相关要求
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服务水平。各城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反腐风险防控,科学合理安排基层服务人员,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同时,各市科技部门会同财税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相关政策的解读与培训,迅速响应企业需求,认真指导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应对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当规范、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确保签名、印章完整、清晰、完整,网上上传的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一致。如果企业存在欺诈行为,省级认定办公室将根据《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105号)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其列入科研失信记录。涉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解密,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不鼓励企业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为申请企业编制申请材料,不得直接接受非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并提醒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要不正当资金等行为受骗。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认证事项的通知和承诺。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通知承诺制度的通知》(科科发[362号])的相关要求,今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实行通知承诺制度。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积极推进和落实认证事项通知承诺制度。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通知和承诺制度。不实行通知承诺制度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做好申请和审核工作。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厅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省科技厅。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验证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应合理安排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确认申报核查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现场检查发现与申请材料不符、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企业,不建议举报。同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应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同级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审查工作,增强责任感,控制审查,防止审查流于形式、走过场。

5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专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支持材料。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专项报告。如果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欺诈,省级认证机构离子办公室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见附件3)第12项的规定,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按时提交材料。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应收集一份企业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见附件3至附件7,应在验收截止日期前通过系统审查提交。同时,《推荐函》和《高层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中介机构审查汇总表》(见附件9)(一式四份),中介机构pdf认证材料和企业识别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市税务局提交企业身份证明和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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